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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务〔2019〕12号 关于遴选建设校级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的通知

发布者:  时间:2019-07-23 15:04:39  浏览:

各教学单位:

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实践教学工作质量提升,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,经研究,现要求各单位申报建设校级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。具体要求如下:

一、建设目标

通过建设实践基地,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任务,促进学校和行业、协会、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政府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。推动转变教育思想观念,改革人才培养模式,加强实践教学环节,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、实践能力、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。

二、建设要求

(一)合作单位要求: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
1.省级知名企业或行业领军企业(上市企业优先);

2.地级及以上政府机关单位或科研单位;

3.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、学会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组织机构;

4.高等院校。

(二)场地条件要求:

1.能提供固定实习场所且生均达到3㎡及以上;

2.基地能提供学生实践教学开展所必须的设备及配套设施;

3.年累计接纳学生数达到50人次及以上。

三、建设任务

(一)申报建设基地数量要求

教学单位

申报数量要求

造型艺术学院

1

城市设计学院

2

环境艺术学院

2

传媒学院

2

服装学院

1

动画学院

2

工业设计学院

1

雕塑学院

1

书法学院

1

文创学院

1

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

1

(二)健全组织管理体系

实践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政府机关(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)共同建设,并由校企双方相关领导担任实践基地的负责人。各实践基地应以人才培养为目标,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,建立有关校外实践教学的教学运行、学生管理、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。

(三)改革校外实践教育模式

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,对各类学生构建有针对性的实践教育方案,积极推动校外实践教学模式改革,由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学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,共同建设校外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,共同组织实施校外实践教学的培养过程,共同评价校外实践教学的培养质量。

(四)建设专兼结合指导教师队伍

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,应由校内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共同组成,实践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,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,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。

(五)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

实践基地应开展对我校学生安全教育、个人信息保密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工作,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。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,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。

四、组织安排

(一)7月29日前初步选择拟合作单位,并跟教务处沟通确定;

(二)7月30日-8月4日同拟合作单位进行沟通,如达成合作意向填写《校级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申报表》并提交至教务处202室,如无法达成合作意向,8月5日前报教务处,由教务处协调校内资源协助配合;

(三)8月22日前完成签署协议,并提交备案;

(四)8月23日-8月31日,学校统一组织考察校级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。

五、经费保障

每个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给予2万元建设经费用于教学场地建设使用。有其他经费使用需求应在合作协议中注明,协议签订后,依据相应内容实施。

联系人:张朝阳 联系电话:88596219(小号807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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